|
(一)、钻石以小换大
凡公司售出的钻石饰品(凭相关凭证)以原销售价格的88折金额调换,调换商品不低于原价值商品的 1.3 倍。
非本公司钻石以小换大,所回收的钻石需在 0.2ct 以上,回收价格参考4C标准进行估价。调换商品不低于该价值商品的 1.3 倍。
(二)、黄金调换
黄金(千足金,足金)按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日收盘价计,扣除 1% 损耗,折合人民币金额,全场调换商品不低于调换商品的价值
(三)、铂金调换
铂金( pt950,pt900 )首饰折合成足金,按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日收盘价计,扣除 10% 的损耗,折合人民币金额,全场调换。被调换商品不低于调换商品的价值。
客户调换的旧金饰品,根据需要经客户同意当场进行破坏性检验,一旦成色、品质不符责任由客户自负。调换中对旧金饰品重量成色等如有疑问,须当场提出解决,过时无效。 本条例各项服务客户须提供有效证件方能进行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