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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、钻石饰品回收
一年内在本公司购买的钻石饰品,凭发票及钻石鉴定证书回收, 0.20ct 以下钻石饰品凭发票。
回收的商品由原检测机构(或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)复检确认。(如国家轻工珠宝质量检测中心)。
裸钻回收收取原发票金额的 10% 手续费,成品首饰回收收取原发票金额的 12% 手续费。
(二)、钻石以小换大
凡公司售出的钻石饰品(凭相关凭证)以原销售价格金额调换,调换商品不低于原价值商品的 1.3 倍。
非本公司钻石以小换大,所回收的钻石需在 0.2ct 以上,回收价格参考公司当前相同商品的销售价格以 9 折计。调换商品不低于该价值商品的 1.3 倍。
(三)、黄金调换
黄金(千足金,足金)按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日收盘价计,扣除 1% 损耗,折合人民币金额,全场调换商品不低于调换商品的价值
(四)、铂金调换
铂金( pt950,pt900 )首饰折合成足金,按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日收盘价计,扣除 10% 的损耗,折合人民币金额,全场调换。被调换商品不低于调换商品的价值。
客户调换的旧金饰品,根据需要经客户同意当场进行破坏性检验,一旦成色、品质不符责任由客户自负。调换中对旧金饰品重量成色等如有疑问,须当场提出解决,过时无效。 本条例各项服务客户须提供有效证件方能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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